安全标志委托产品检验工作日常监督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承担安全标志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行为,提高安全标志检验的工作质量,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检验机构实施产品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安标国家中心对产品检验工作的监督工作实施量化管理,对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发现问题(缺陷)的性质及影响程度,分为A类重大缺陷、B类严重缺陷、C一般缺陷三类。安标国家中心对出现缺陷的检验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检验机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取消委托任务的处理。

第四条 以下情形属A类重大缺陷:

(一)技术文件中安全性能参数(指标)缺项或出现错误;

(二)各技术文件中安全性能参数(指标)不一致;

(三)存在材质问题(轻合金、铸铁外壳出现在标准不允许出现的场所);

(四)安全保护(防护)功能不全;

(五)不同防爆类型设备出现混接;

(六)本安设备未进行关联审查(检验);

(七)提交的检验报告或其它文件,因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导致未加盖本单位电子签章;

(八)检验报告或其它文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加盖电子签章后,未按程序私自进行修改,导致上传的带电子签章文件成为非法文件;

(九)所检产品不在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业务范围内或计量认证检测能力范围内,产品检验报告左上角非法使用了安全生产甲级资质标志或计量认证CMA 标志;

(十)产品检验有分包项目时,分包机构的条件不满足发包方体系要求;

(十一)现场检验不符合安标现场检验相关要求;

(十二)出现2次以上B类缺陷。

第五条 以下情形属B类严重缺陷:

(一)提交审核的技术文件不全(图纸、明细表、技术文件审核报告、检验报告);

(二)技术文件中重要性能参数(指标)缺项或出现错误;

(三)各技术文件中重要性能参数(指标)不一致;

(四)主要零部件明细表中受控级别有误;

(五)主要零部件明细表缺项;

(六)主要零部件明细表中出现淘汰产品;

(七)仪表类产品电池不满足安标要求;

(八)电气类产品说明书缺警示性内容;

(九)电气类产品说明书中产品使用场所有误;

(十)图纸不能正确反映产品结构;

(十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技术文件审核和产品检验工作;

(十二)出现3次以上C类缺陷。

第六条 以下情形属C类一般缺陷:

(一)技术文件中性能参数(指标)缺项或出现错误;

(二)各技术文件中性能参数(指标)不一致;

(三)产品名称型号不规范;

(四)主要零部件明细表中出现多余零部件;

(五)未按规定对技术文件整改要求实施一次性告知;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技术文件审核和产品检验节点进度;

(七)上传检验报告时提交的覆盖产品出现错误。

第七条 各相关检验机构在技术文件审核、产品抽样、检验工作中,对同一批(次)任务中出现的同一类问题,按1次记录;出现违反安全标志有关规定但未列入上述情形的,参照本细则同类问题处理。

第八条 对技术文件审核和产品检验工作中违反安全标志规定或纪律的现象,安标国家中心每半年向相关检验机构通报一次缺陷汇总情况,对日常监督结果合格的,继续委托产品检验工作。

第九条 检验机构在技术文件审核和产品检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标中心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12个月、直至取消检验机构相关产品的委托任务:

(一)技术文件审核或检验结果、结论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伪造技术文件审核和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泄露受检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相关人员衔私舞弊,对申请人存在“吃、拿、卡、要”行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检验机构在技术文件审核和产品检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标中心将对其进行警告,并暂停检验机构相关产品9个月的委托任务:

(一)恶意贬低竞争对手,搞恶性竞争,严重影响产品检验质量的;

(二)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审核、检验依据的;

(三)技术文件审核和产品检验工作同步进行的产品,审核通过技术文件与产品检验严重脱节的;

(四)现场检验的人员、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试验方法等不符合要求的;

(五)分包检验单位和项目与在安标国家中心备案不一致的;

(六)监督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不按规定及时上传检验报告的。

第十一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检验机构出现A类重大缺陷累计达到3次时,将暂停相关检验机构有关产品3个月的委托任务。一个自然年度内,检验机构出现A类重大缺陷累计达到5次时,将暂停相关检验机构有关产品6个月的委托任务。一个自然年度内,检验机构出现A类重大缺陷累计达到10次时,将取消相关检验机构有关产品委托任务。

第十二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检验机构出现B类严重缺陷累计达到6次时,将暂停相关检验机构有关产品3个月的委托任务。一个自然年度内,检验机构出现B类严重缺陷累计达到10次时,将暂停相关检验机构有关产品6个月的委托任务。一个自然年度内,检验机构出现B类严重缺陷累计达到15次时,将取消相关检验机构有关产品委托任务。

第十三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检验机构出现C类一般缺陷累计达到12次时,将暂停相关检验机构有关产品3个月的委托任务。一个自然年度内,检验机构出现C类一般缺陷累计达到20次时,将暂停相关检验机构有关产品6个月的委托任务。一个自然年度内,检验机构出现C类一般缺陷累计达到30次时,将取消相关检验机构有关产品委托任务。

第十四条 被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取消委托任务的相关检验机构,应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剖析,提交书面整改材料。

第十五条 被取消任务委托的,2年内不再发放委托任务。

第十六条 以上处理涉及技术审查员、检验人员的,相关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安标国家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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